企业与一般性政策问答

企业与一般政策问答

问题:在一个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国家,各组织如何报告遵守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和公约的情况?合规程度是否取决于其在某个国家注册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是否有一份所有成员国批准的公约和遵循的标准清单?如果是的话,我怎样才能获得这些信息?我如何知道可能在成员国活动的各种组织的违反/违规/不服从/不遵守情况?

回答: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构包括公约和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CEACR)和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CAS)。这些机构目前每两年就优先公约(关于工作和就业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和每五年就所有其他公约审查一次关于已批准公约实施情况的政府报告;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要求政府更频繁地报告,特别是关于基本公约。

也可以对不遵守其批准公约的国家启动申诉和控诉程序。结社自由委员会(CFA)是一个特别程序,审议有关侵犯结社自由的控诉,不论成员国是否批准了有关公约。关于问题1,国际劳工组织不监测在一个国家开展活动的组织的遵守情况。已批准一项特定公约的成员国报告他们是否通过国家立法或集体谈判协议以及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特别是劳动监察机构和法院,建立了实施公约规定的必要机制。例如,已批准1928年《最低工资确定机制公约》(第26号)的成员国将报告是否设立了一个三方协商机构,在确定最低工资时考虑了哪些因素,最低工资调整的频率以及是否与通货膨胀保持同步,哪些立法规定企业至少支付最低工资,多大比例的劳动力至少获得最低工资,等等。

成员国不报告具体特定组织遵守既定最低工资的情况。

结社自由委员会收到的控诉可能包含关于特定公司在结社自由方面的具体做法的指控。但是,请注意,这是一个基于控诉的机制,因此完全取决于控诉的提出,而控诉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针对政府而不是雇主提出的。这是因为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下,政府是负责确保标准和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实施的一方。

国际劳工组织维护一个按公约和国别组建的公约批准情况数据库;以及一个关于结社自由的决定的数据库。您还可以使用“通用查询表”进一步了解专家委员会对某一特定成员国遵守已批准公约的情况所作的评论。

有关的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可能能够向您提供有关违反国家劳动法的信息;但是,如果该国尚未批准或不遵守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这并不一定表明该国遵守了国际劳工标准。作为雇主,任何国家的企业可以被鼓励通过雇主的地方组织参加国家进程,通过这些组织,企业可能能够在国家层面引起对违反劳工标准的关切。这些关切可通过国际雇主组织在国际层面得到处理。

您可能也会发现《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很有用。《多国企业宣言》是一项不具约束力的文书,其中包含关于企业应如何实施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中的原则的建议。《多国企业宣言》的目标是鼓励多国企业为经济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尽量减少和解决其各种业务可能带来的困难。《多国企业宣言》就企业应如何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中有关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产业关系的原则提供了指导方针。《多国企业宣言》的原则旨在指导多国企业(无论是公有、混合或私有)、政府、母国和东道国的雇主和工人组织。

问题:我在哪里可以找到有关国家劳动法律的信息?

回答:国际劳工组织有一个关于国家立法的数据库,名为国家立法数据库(NATLEX)。该数据库可按国家和主题进行搜索。

问题:国际劳工组织是否有任何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建议书来界定何为多国企业?企业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视为多国企业?

回答:“多国企业包括在其所在国以外拥有或控制生产、分销、服务或其他设施的企业,不论是公有、混合或私有企业。多国企业内部各实体相互之间的自主权程度差别很大,这取决于这些实体与其活动领域之间联系的性质,并考虑到所涉及企业在所有权形式、规模和经营性质和地点方面的巨大多样性”。请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第6段。

问题:是否可以加入以表明认可你们的公约?对于以此作为一项要求的投标,这可以省去大量工作。

回答:只有国家才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并批准其公约。但是,合作社等企业可以在其社会政策中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文书,包括其行为守则和类似的社会责任倡议。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项国际文书,旨在鼓励企业对经济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并尽量减少和解决其各种业务可能造成的困难。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确立了建议政府、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企业在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产业关系方面自愿遵守的原则。

问题:我被委任制定我工作所在的公司的第一套行为守则。我一直在阅读其他公司的守则,其中有些公司指向贵组织。我想知道这是否是可以接受的,或者我们是否应该拥有一个成员身份,然后我们才能指向你们?

回答: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每个成员国以三方方式(由政府和该国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均有代表。个别企业不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而是由雇主组织代表。企业在其关于负责任企业行为的政策(包括行为守则和类似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以及与工会的双边协议中提到国际劳工组织的文书,包括国际框架协议。

问题:在一次投标中,一家公共部门明确提出中标的公司应该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如何核实公司做出的遵守这些标准的承诺?

回答:国际劳工组织欢迎通过公共采购的实践促进尊重工人权利的努力。同时,如果中标公司提供的大部分就业岗位在国家和城市之外,这确实提出了挑战,因此公共部门要依靠其他信息渠道来了解投标公司实际运作中保障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FPRW,通常被称作核心劳工标准)的情况。

建议有几种方法:第一,市政府可以宣传核心劳工标准。可以在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中增加一份解释核心劳工标准和公司基本行动指南的小册子。投标书中还可以增加要求提交遵守核心劳工标准的报告的条款。在制定这些条款时,保持与当地或国家层面的相关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国际上本行业的相关工会之间的沟通,可以征求他们的意见,加强监督公司遵守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诺。

您可能希望与其他也承诺在其采购过程中实施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城市取得联系,学习他们的经验。您还可以查看以下网站,这些网站在地方政府层面负责任公共采购方面非常活跃:
  • http://www.procuraplus.org/
  • http://www.respiro-project.eu/

问题:一家公司在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国家经营。这家公司遵守当地法律,并因此没有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例如在中国)或歧视妇女(例如在阿曼苏丹国)的公约。如果这家公司无法与政府进行对话,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违反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这家公司该怎么办?

回答: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当地做法,并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宣言》第8段。在许多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不符合国际劳工标准,但实际上并不妨碍公司遵守国际劳工标准和《多国企业宣言》中的原则。例如,法律可能允许雇用年龄低至12岁的人,但不妨碍公司制定其内部政策,不雇用年龄在15岁以下的人。

在其他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成为遵守国际劳工标准所载原则的真正障碍。在法律或其执行确实与国际行为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可考虑设法影响有关组织和当局,以解决冲突。国家雇主组织或许能够提供帮助。国家联合会的列表可以在这里找到:
http://www.ioe-emp.org/en/member-federations/index.html.

如果公司不可能影响变革,并且如果不遵守这些规范将产生重大后果,那么它不妨考虑在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审视该辖区内业务的性质。

问题:我们有兴趣选择一个(认证)标准,它最符合你们的规定,也是最可靠的。您能推荐一些吗?或者提供与此相关的联系信息?

回答:国际劳工组织不涉及认证计划,因此无法回答您的具体问题。不过,我们可以提供一些一般性的指导,希望有所帮助。
  1. 涉及广泛的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宣言》确定了企业可以使用的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原则。为方便起见,随附一页概述,全文链接如下:https://www.ilo.org/empent/areas/mne-declaration/lang--en/index.htm
  2.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集体谈判协议。
  3. 促进和利用社会对话。社会对话可以使人们更好地了解问题和解决办法。社会对话是促进和保护劳动者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对话提高了透明度,有助于建立对工人权利的意义和重要性的共识。社会对话要求各方独立。这意味着工人代表必须是根据法律或由代表有关工人的工会自由选择出来的。
        买方和供应商之间的讨论也很重要,以便更好地了解供应商的需求和制约因素。由于交货期短、订单频繁或在最后一刻更改、买方希望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质量和缩短交货时间等原因,供应商面临压力。

  1. 为纠正发现的问题提供支持。多国企业应考虑如何向供应商(包括管理层和工人)提供指导和支持,以便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护工人的权利。
  2. 配合并支持公共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尽管企业社会责任(CSR)可以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关注的是确保私人倡议不会代替公共劳动监察制度。私人倡议应与公共劳动行政管理协调运作,不得将其削弱,并应与公共当局、国家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合作。任何私人监察制度都应接受公共劳动监察制度的监督。
  3. 考虑对工人和供应商成本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文献对私人倡议保护工人权利的有效性和效率提出了质疑,至少目前是这样。通常很难确定对工人有什么重大和持续的好处。
在费用和对经营活动的干扰方面,也存在对供应商成本的日益担忧。这些资源最好用于改善工作条件或加强公共劳动监察。

您也可以咨询您的母国和产品生产国的相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了解他们认为哪些方法和倡议最有效。

最后,我们有一套关于劳动监察的指导方针,是在国际层面谈判达成的。虽然这是针对林业部门的,但它可以很好地说明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对保护工人权利很重要的领域,并就检查遵守情况的良好做法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公共监察和私人方法。

问题:我们的一位客户问我们公司是否承诺遵守国际劳工标准。迄今为止,我们遵守国家劳动法,但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否都得到了批准,是否由国家法律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哪些不是?

回答: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构即公约和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CEACR)和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CAS)定期审查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情况。

要求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定期报告其通过国家立法、集体协议或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特别是劳动监察机构为实施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我们有按公约和国别分列的批准情况清单。

为了进一步了解专家小组关于国家法律符合已批准具体协议的规定情况的评论,请使用通用搜索表格。

您也可以参考《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该宣言是不具约束力的文书,其中载有关于公司应如何适用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的原则的建议。该宣言的目的是鼓励多国企业为经济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尽量减少和解决其各种业务可能造成的困难。该宣言提供了指导,说明公司应如何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中关于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产业关系的原则。《宣言》中的原则为多国企业(公共、私营或混合所有制)、母国以及东道国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提供指导。

问题:我想了解保护工人的国际标准以及雇主如何参与这些标准的实施,如果这些规则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将有什么样的惩罚。如果您能给我发送相关信息或推荐一本书,我将不胜感激。

回答:国际劳工标准涵盖的主题如下:
  • 结社自由
  • 集体谈判
  • 强迫劳动
  • 童工劳动
  • 机会和待遇平等
  • 三方协商
  • 劳动行政管理
  • 劳动监察
  • 就业政策
  • 促进就业
  • 入职培训和专业培训
  • 工作保障
  • 社会政策
  • 工资
  • 工作时间
  • 工作中的安全卫生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护
  • 移民工人
  • 海员
  • 渔民
  • 码头工人
  • 土著和部落民族
  • 其他特定类别的工人
对于有关这些问题的国际劳工标准的简要说明,我们建议阅读以下指南:《游戏规则:国际劳工标准简介》(2014年修订版),请参见第3章;关于雇主和工人组织在这些标准的定期监督制度中的作用,请参见第100页。

问题:是否有任何国际劳工规范规定如何在工作领域使用文件和电子签名?

回答:没有一项国际劳工规范对工作领域的文件和电子签名的价值作出详尽的规定。 然而,规定具体主题的某些国际劳工规范至少间接地涉及这一主题。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在2003年的“工资保护一般性调查”中坚持认为,只要遵守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第95号)第5条,通过直接电子转账或汇票支付工资就符合该公约。

此外,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建议书》(第188号)包括以下建议:

11. 应禁止私营职业介绍所在档案或登记册中记录个人资料,不需要用这些资料来判断申请人是否适合正在或可能被考虑从事的工作。

12. (a) 私营职业介绍所只应保存工人的个人资料,用于收集这些资料的正当目的,或是工人希望留在潜在的求职者名单上。 (b) 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人能够获得由自动化或电子系统处理或保存在手工文件中的所有个人数据。这些措施应包括工人获得和检查任何此类数据副本的权利,以及要求删除或更正不正确或不完整数据的权利。 (c) 除非与某一特定职业的要求直接相关,并得到有关工人的明确许可,私营职业介绍所不得要求、保留或使用有关工人医疗状况的信息,或使用这些信息来确定工人是否适合就业。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修订本)(第185号)还要求成员国以电子格式保存某些信息。例如,第4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将其所签发、暂停使用或吊销的每一海员身份证件的记录储存在电子数据库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数据库不受干扰或擅自进入”。

关于《多国企业宣言》

问题:《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包括“关于实施三方宣言的争议的审议程序”。我想知道这个程序是否真的被用来解决分歧,如果是的话,会处理什么样的分歧。

回答:作为一种自愿性工具,《多国企业宣言》争议程序具有促进性。该程序用于在需要时解释《宣言》的规定,以解决因实际情况而在认可《宣言》的当事方之间就其含义产生的分歧。

在收到的21项请求中,有5起案件是理事会决议的主题。其中两份由一国政府提交,三份由国际工人组织代表有代表性的国家附属组织提交。其中四个案件被认为是应该接收的,两个一致通过(GB. 229/13/13和GB.239/14/24/附录), 其他两个多数通过(GB.272/6和讨论所依据的先前文件和GB.264/MNE/2)。第五起案件被宣布为不应接收(GB.254/MNE/4/6)并且未达到解释阶段。在四个案件中,已经发布了实质性解释。

一个案件涉及工会官员参加安全卫生培训的带薪休假,三个案件涉及集体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