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对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胜诉表示欢迎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德美尔先生

发言 | 北京,中国 | 2017年8月3日
国际劳工组织对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对用人单位判决违法的决定表示欢迎。法庭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为由而要求其在家休养构成了歧视,因此判定其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虽然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为当事人足额发放工资报酬。这一判决对于中国近70万艾滋病感染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他们看到艾滋病感染者平等获得和保有生产性就业机会受法律保护。同时,这一判决对因就业歧视而遭受威胁的公共健康也是一个好消息。羞辱与歧视从根本上削弱了为消除艾滋病肆虐而开展的各种努力。由于害怕受到羞辱和歧视,人们不敢利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来了解自己的感染状况,结果无法及时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2017年6月19日,中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用人单位以员工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当事人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法庭认为“因员工感染艾滋病而不让其正常工作构成歧视。艾滋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艾滋病的无知和偏见,以及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同时,在当事人连续签订四次书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拒绝与当事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庭对此也作出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判决。虽在本案的判决过程中并未被当事人用作具体的法律论据,以员工艾滋病感染状况为由而终止双方雇佣关系也应被认定为是就业歧视。

这一判决反映国际劳工组织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00号)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建议书(第200号)中的相关条款。这些标准是工作场所中有关歧视和艾滋病的权威性国际指南,在全球范围内影响着相关政策。国际劳工组织第200号建议书指出,劳动者在雇佣关系的任何形式和安排中都不应遭受艾滋病相关的羞辱和歧视,包括在筛选和录用时以及在就业条款和条件中。同时,相关组织应该采取措施来保证工作场所零歧视原则的实现。艾滋病感染状况不得成为终止雇佣关系的理由,不得成为阻止获得工作或职业的理由,同时也不得成为身体不适应工作的医学证据。

消除就业歧视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艾滋病感染者完全可以胜任相关工作。保证能这些艾滋病感染劳动者享受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能够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保持包容性增长(可持续发展目标8),并推动政策和做法来消除歧视,确保机会均等,减少结果不平等(可持续发展目标10)。

中国在2006年批准了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00号)。国际劳工组织鼓励中国采取更进一步措施,来确保人们在就业和职业中的基本权利,其中就包括在此类就业歧视案件中通过保留原职位来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权利。国际劳工组织也鼓励中国采取措施,禁止雇佣前的强制性艾滋病检测,以公共部门为表率,积极支持第200号建议书中所倡导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